民事诉讼须知

   民事诉讼须知


一、起诉条件

(一)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说明
  1、 当事人的特殊情形
  (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2)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执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3)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登记的业主和实际经营人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4) 因私营独资企业的活动与他人发生纠纷,在企业存续期间起诉他人的,私营独资企业为原告;注销后起诉的,投资人为原告。
  (5)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包括商品交易市场虽办理了《市场登记证》但未依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进行登记注册的),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2、 下列公民、法人和组织为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1) 被告为法人的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的,该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为共同被告;
  (2) 被告为合伙企业的,该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告;
  (3) 被告为私营独资企业的,该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为共同被告;
  (4) 在挂靠经营活动中产生纠纷的,挂靠人和被挂靠的企业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5) 因企业分立前的民事活动产生纠纷的,该企业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6)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起诉保证人的,主合同的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7) 继承财产案件中,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8) 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9) 受他人侵害的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为共同原告;
  (10) 共同侵权的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11)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3、 一宗案件只能就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提出诉讼请求。

二、 起诉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起诉状正本和副本均必须提供原件,原告为个人的必须亲笔在"具状人"一栏中签名,原告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原、被告的身份证明:(1)原告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告的户籍证明;被告为个人的,提供其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2)原告为单位的,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被告为单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记证明以及单位机构代码。
  3、 公民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不是律师的,提供相关的关系证明或函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复印件),按顺序编号,列出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1) 证明原告诉权的证据;
  (2) 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起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
  (3) 证明原告所诉事实、理由存在的证据;
  (4) 其他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
    三、 管辖
    (一) 一般管辖
  1、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 除上述管辖外,下列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 专属管辖
   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认为该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送达后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四、 保全
  1、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以下内容:(1)申请财产保全的种类(诉讼财产保全或者诉前财产保全);(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情况;(3)申请保全的理由、要求保全的具体金额及措施、被申请人可供保全的财产及财产所在地;(4)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及担保物。
  2、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的担保,并提供被申请人可供保全财产的线索。提供担保物或者要求保全的财产是不动产或车辆的,应提供该不动产或车辆在申请保全时的登记资料。
  3、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除了履行以上义务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2)提供证据证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金额预交诉讼费用
  1、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银行预交案件诉讼费用。
  2、 诉讼费收费标准
  (1)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收费速算公式
  1万元以下 每件50
  1万元-10万元 标的×0.025-200
  10万元-20万元 标的×0.02+300
  20万元-50万元 标的×0.015+1300
  50万元-100万元 标的×0.01+3800
  100万元-200万元 标的×0.009+4600

200万元-500万元 标的×0.008+6600
  500万元-1000万元 标的×0.007+11600
  1000万元-2000万元 标的×0.006+21600

2000万元以上 标的×0.005+41600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2)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4)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5)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9)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在起诉的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
    六、 诉讼风险须知
  1、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2、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3、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4、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未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5、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6、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7、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8、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9、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10、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11、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12、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13、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1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15、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6、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17、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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