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的应用

2018年,新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出台。现如今,车辆被盗的小伙伴们再也不用担心车牌失效的问题了。

但是,在前几年,这个事儿,还真是个难解的题。本期《匠心筑梦》,让我们透过瞿栋法官撰写的一篇全国法院系统2018年度优秀案例,来看看当年的这桩奇案。

案情回顾

20131015日,小王一辆上有广州车牌的车停放在某中学后门河涌边被盗。20131124日,派出所抓获嫌疑人,但未能找回车辆。无奈之下,小王另买了一辆车。

车买好后,小王打算上回原来的车牌,却被广州交通委员会告知根据相关政策,仅能取得增量指标申请资格及申请编码,要重新摇号或竞拍,才能上回广州牌。小王百思不得其解,多次向市交委要求取得中小客车指标,均被拒绝。

2015年,小王将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广州市交委不予受理原告申请补领广州机动车号牌指标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广州市交委受理,并对广州市交委所依据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var/folders/nt/w7sn69710cl51lphqvb775x00000gn/T/com.microsoft.Word/WebArchiveCopyPasteTempFiles/gif;base64,iVBORw0KGgoAAAANSUhEUgAAAAEAAAABCAYAAAAfFcSJAAAADUlEQVQImWNgYGBgAAAABQABh6FO1AAAAABJRU5ErkJggg==法院判决

2017320日,天河法院认定,《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得作为市交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据。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关于取得中小客车指标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诉。20171220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天河法院法官瞿栋

探索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路径

结合物权法原理

结合物权法原理,认定车主经依法登记而取得的车辆号牌属于车主的合法权益,该号牌属于该车辆附属的财产权,该项财产权不因机动车被盗抢而灭失,机动车所有人仍有继续持有和使用的权利,应受物权法保护。并进一步运用法律保留原则对涉案条款予以审查,认定规范性文件对公民的财产权利作出限制性或剥夺性规定,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运用适当性原则

行政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一条的规定,该办法制定的目的在于缓解交通拥堵、落实公交优先和节能减排政策、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该办法第二条又规定: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施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上述规定系办法的总则性规定,标示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政策目标及价值取向。该办法规定的各项具体措施应符合并有助于上述两条规定体现的行政目的的实现。被盗抢车辆的车主是否有权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指标,取决于其直接取得指标是否会加剧交通拥堵、增加污染排放,是否会增加我市汽车保有总量,对总量控制的目标形成妨碍。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已办理被盗抢记录的车辆,车辆登记管理部门会冻结包括车辆注册、过户登记在内的所有有关业务,该车辆已无法在本市正常行驶及使用。因此,被盗抢车辆的车主如购买车辆并凭指标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并不会增加本市汽车保有总量,亦不会影响城市交通、增加污染排放。所以,不直接给予其指标,而将其纳入增量指标管理范围,与《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所确立的政策目标不具备正相关性,与总量控制的调控目标亦不相符。该条规定对被盗抢车主购买、使用车辆形成不当限制,缺乏公共利益上的正当依据,违反适当性原则。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在限牌政策施行之前合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车主,其依照当时法律政策所取得的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亦明确调控对象为增量车辆,而不涉及存量车辆。被盗抢车辆属于存量车辆,其依法取得持有并使用车辆的合法权利不应受到限制。

根据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体现为相同情况,同等对待。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关于更新指标的规定,对于因主观原因需要更换、更新车辆的车主,该办法尚且允许车主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予以更换。而对于被盗抢车主(其本身并无过错,已属不幸),则不给予其指标,既有悖公平,又缺乏上位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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