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法案 | 存折款项不翼而飞?这次银行会赔偿吗?

案情回顾

老客户凭存折取款银行称已销户

陈伯多年前在某银行存款,并办了存折,在1999年年底的时候,往存折里面存了2.6万,加上这一笔,当时存折里总共有116703元。2016年,陈伯在搬家时无意中找到这个存折。从2017年开始,陈伯多次拿着存折到银行取款,均被告知银行账户已注销,无法取款。陈伯与银行交涉无果,十几万块就这样不明不白地没了,陈伯不服。2018年,陈伯起诉要求银行偿还存款,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对此,银行辩称,陈伯的存折在2000年的时候便挂失销户了,销户前的余额为703元,陈伯先挂失后销户,因此存折原件并未收回销毁。银行系统中已无涉案账户。况且陈伯的存折已与银行卡关联绑定,卡折资金通用,不能仅凭存折流水证明余额。

银行数据移植现缺口多笔流水记录消失不见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陈伯在银行开立一张存折,存折首页清楚载明:存折所记账目以本行账目为准,储户每次存取后应立即核对存折记录。在陈伯的存折换折以后,从1998年到1999年,该存折账户一共产生了53笔流水。最后一笔流水是存入26000元,存入后的余额为116703元。诉讼中,银行方表示,银行系统经过数次的数据移植,可能是因为陈伯的存折已经销户,在2000年数据移植时不一定会把之前的流水记录一并移植,只移植了最后一笔的挂失及销户记录。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会计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是15年,涉案账户的挂失及销户的原始凭证记录在2016年已经销毁。

银行转移风险有违公平老客户获法院支持

经办法官赵心晶结合案件情况和现有证据,依法对陈伯存折记载的余额116703元予以确认。原因在于:陈伯的存折直接证实了存款余额的事实,而银行系统“挂失销户”记录只能证明该账户最终的状态,虽然卡折合一以及存折上记载了“存折所记账目以本行账目为准”,但是对于存款余额为何减少,如何减少,银行没有任何流水记录或原始凭证可以证明,并没有一个完整、详实的账目予以记载。虽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于会计原始凭证要求的保管期限是15年,银行依据上述办法对原始凭证进行了销毁,但是银行也应该提供完整的流水记录予以印证。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经济、技术方面拥有远胜于一般客户的抗风险能力,既然明知原始凭证在将来会被销毁的情况下,更有责任及义务保存好完整的流水记录,不能以系统移植数据存在问题,而把潜在的风险转移给储户,这是有违公平原则的。在一个经济秩序正常运转的社会,银行无疑是也应该是公民最信任的地方。银行内部系统存在技术问题,如果其自身有过错还不需要担责,其后果明显不利于银行内部加强治理,也不利于防范类似的事件发生,这与其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储户利益的金融目的背道而驰。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银行向陈伯返还存款本金116703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银行依法履行了义务。

法官提醒

自由取款是储户权利

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应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既然陈伯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关系,陈伯便有自由取款的权利。

留存证据是维权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类似陈伯这样在十几年后取款不能再碰上银行系统移植存缺漏的情况确实较为少见。作为银行客户,可以直接提供的证据多为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开具的凭证或单据,建议大家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及时仔细留存相关凭证和业务办理单据,避免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纷争中。

专业金融机构更应遵守公平原则

多数人将打拼辛苦所得存入银行,绝不仅仅因为银行利息,更多的是出于对银行保存公民财产能力的信任。倘若账户资金安全指数随时间流逝而降低,无疑伤害了普通公众的朴素感情。提升抗风险能力,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完整,敢于承担责任,应当是现代专业银行的应有之义。

法官建议,对特殊类别的原始凭证,例如借款借据、销户等相关凭证,延长保管期限或永久保管,保证原始材料的完整性;对系统数据定期检测升级,及时查漏补缺数据,保证系统数据的连贯性;对销户等重要类型业务,以系统短信方式再次通知储户,保证储户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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