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不容侵犯 四被告人因盗用老东家商业秘密获刑

编者按

“法立于上,教弘于下”,刑罚的意义不在于惩罚本身,而是通过惩罚手段实现保护、教育以及预防功能。本案是依法保护民营科技类企业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期望以之为鉴,拓展者包容并蓄博于强识、创业者精诚团结进于创新、跳槽者恪守初心宁于自立,恶念消弥于疏导善感,诚信存于智虑之周。

换汤不换药,原职员窃取商业秘密另起炉灶

被害单位某科技公司为某网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家公司设计开发手机安卓系统清理软件,该科技公司对Tb CrP+LA等产品享有著作权。被害单位专门通过SVN系统保护产品的源代码,访问时需要通过认证、授权环节,通过邮件或者内部工单系统审批,才能获取相应代码。孰料,被害单位四名原职员竟在离职前,将公司手机安卓系统清理软件产品的相关资料保存并带走。

四名原职工黄某某、钱某某、李某、裴某某均曾与被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事宜与竞业禁止条款。在被害单位任职时,黄某某曾任LaTb CrP+LA等产品的产品经理,负责产品设计,有接触产品文档、设计文档权限;钱某某曾任Tb CrP+LA等产品的开发工程师,负责相关产品的源代码开发,有接触产品文档、设计文档和源代码权限;裴某某曾任P+LA等产品的开发工程师,负责相关产品的源代码开发,有接触产品文档、设计文档和源代码权限;李某曾任商业化运营负责人,负责公司商业化运营工作,掌握公司商业化思路、策略、经营分析成果。

201610月,被害单位的原产品经理、开发工程师、商业化运营负责人黄某某等四人在离职后设立一家新的信息公司,四人按事先合谋计划,利用在原公司工作时掌握的产品源代码、商业运营资料等商业秘密,研发与原公司类似手机安卓系统清理软件产品。黄某某担任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负责产品设计及公司运作;李某担任商业化负责人;钱某某、裴某某为公司程序员,负责侵权软件程序设计。手机安卓系统清理软件为新公司营利性业务,具体包括Co BCo  CCM等产品,上述软件代码构成以及基本功能相同。新公司上传软件至googleplay应用市场,以与FacebookPUBNATIVEMobvista等平台合作获取广告费用营利,共计获利98975.3美元,约合人民币680059.29元。案发后,天河区检察院指控黄某某、钱某某、李某、裴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天河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组建“刑事+知识产权”复合型合议庭审理

手机App源代码的科技属性增加了本案的审理难度,全案证据复杂,鉴定意见的鉴定技术与方法跨越多个学科,专业科技知识与法律判断夹杂一起。为依法公正审理本案,天河法院选派刑事审判庭法官、知识产权庭法官与具有企业从业经验的人民陪审员,组建知识体系完备、审判经验丰富的合议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本案“刑事+知识产权”复合型合议庭从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刑事违法犯罪多重维度,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鉴定意见与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客观行为等形成相互印证,从刑事、民事双重审核标准认定侵犯商业秘密具体事实,审慎确认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民事侵权性和刑事违法性,依法认定处理刑事处罚的该当性与定罪量刑问题。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钱某某、李某、裴某某违反被害单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结伙非法获取、使用被害单位商业秘密并从中牟利,给被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天河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对四名被告人处以二年四个月十五日至二年三个月十五日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对话

1Q社会职场中,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属于具有经济、实用属性的技术或者经营性信息;二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三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具体表现以下几种形式:其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中“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如骗取、收买等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其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例如入职或者离职前签署保密协议,在工作或者离职后违反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行为;其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2Q如何分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刑民分界问题?

刑法具有审慎性、谦抑性,其以必要的恶来界定调整范围,刑法严苛的对面是对良善的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专有性和国家市场经济的管理秩序。在民事与刑事领域中,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本身的标准与依据基本相同。区分行为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还是属于刑事违法犯罪行为,界限在于在行为满足刑事违法性的前提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刑事可罚性,即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相关规定,在四类情形下,公安机关、检察院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立案追诉:一是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是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三是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是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关于入刑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Q企业应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不仅是对权利本身的尊重,也是对科技的尊重。1997年,我国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调整规制严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但法律毕竟有其滞后性,商业秘密具有内外双向泄露风险,在当今产业知识迅速更新形势下,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能力成为应对残酷市场重要硬件。

如因企业自身不重视商业秘密保护而导致破产,即使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被科以刑罚,倒下的企业也难以恢复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企业应加强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内外部经营制度防范机制,强化员工教育意识培养与企业文化培植,科技类创新性企业尤其应加强保护意识。企业员工也应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理性处理跳槽再就业与再创业问题,切勿轻信以小聪明能侥幸逃过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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