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河法院扫黑除恶工作又添新战果,9月28日上午,天河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被告人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
自2002年起,被告人谢某某参加了以同案人李振刚(已判决)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谋取非法经济利益。
2002年以来,以李振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茂名、广州等地长期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通过有组织地大肆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非法讨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财富,赚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其中,被告人谢某某积极参与向林某、邓某某、叶某等被害人发放高利贷及追债的违法犯罪活动。
1998年至2005年期间,同案人李振刚及被告人谢某某向被害人林某、邓某某、叶某分别发放高利贷,其中以10%至30%不等的月息先后向被害人林某发放高利贷不少于510万元,以不低于10%的月息向被害人邓某某发放高利贷不少于180万元,以不低于10%的月息向被害人叶某发放高利贷不少于350万元。借款期间,因被害人林某、邓某某、叶某无力偿还本息,李振刚纠合他人通过威胁、恐吓、逼迫等方式,威逼被害人还款、重新签订高额借条,或者强迫被害人办理房产过户或抵押;被告人谢某某向被害人追讨债款并向法院起诉。2009年12月,李振刚被抓获归案,后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定
被告人谢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谢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