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案件当事人须知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以及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二、异议人提出异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异议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案件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执行异议书及证据材料副本;

2、异议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法人代码证书或其他登记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异议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涉外、涉港澳台材料的提交应当符合我国关于公证、认证和转递的相关规定。

6、异议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公证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三、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异议人及执行案件当事人应当到庭。经传票传唤,异议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回异议处理;其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本院对异议的审查。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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