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金融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服务广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方案》,切实优化广州市金融生态的法治环境,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促进广州金融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 审判业务

一、金融审判机构

1.市中院与越秀区法院已经成立金融审判庭,市中院将积极推动金融活动较为集聚的天河区、萝岗区、南沙区法院组建金融审判庭,其他法院组建金融审判合议庭,负责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案件的审判工作,提高金融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2.开通金融审判绿色通道,促进快审快结,使金融案件审理工作更加畅通、高效,切实降低金融机构的诉讼成本。

3.为提高法院与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的沟通效率,在金融审判庭成立调研组,专门负责与各机构、协会的交流和沟通,保证金融、司法信息的高速流通。

4.通过广东省各金融行业协会的推荐,建立具有广州特色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专家陪审员数据库,为广州地区的金融案件审判提供专业支持。

二、金融案件审理

5.法院应高度重视金融案件调解工作,加大调解力度,力促调解结案。

6.金融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法院应当按照金融案件的案由,进行分工审理。在此基础上,进行专业化的分工调研,切实提高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7.在赋予银行类金融机构诉讼保全信用担保资质的前提下,结合保险类、证券类、信托类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赋予资信良好的该三类机构诉讼保全中信用担保资质。

8.基于同一事实或同类事实提起的、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金融纠纷案件,为确保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的统一,提高金融案件的审理效率,探索该类型案件由市中院指定某一基层法院集中审理。

9.金融活动时效性强,为使金融纠纷法律关系尽快得到确定,避免类似案件的重复发生,探索开展当庭宣判制度,拟定《当庭宣判实施细则》,力争金融二审案件的当庭宣判率达到10%以上。

10.对于金融纠纷中涉及创新性理财项目的争议,在确保金融机构合规操作、严格执行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各项措施、平衡金融产品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依法鼓励和支持金融创新。

11.对于疑难重大复杂的金融纠纷案件,应当充分利用金融专家助力案件的高效处理。

三、能动司法方面

12.充分发挥司法的社会导向功能,通过定期发布司法判例,促进金融机构改善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13.对金融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中院调研组及时进行总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行业性质,定期向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通报,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14.定期组织经验丰富的法官到金融业行业协会授课,预防金融从业人员追求营利而忽视安全,不断增强金融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15.对于金融纠纷案件中所出现的金融业违规现象,应通过向金融监管机构或金融企业发送司法建议的形式,提示金融风险或提出切实可行的纠正方案,预防金融风险,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

16.审判白皮书是审判工作经验总结的有效载体,可以起到经验传承和行业指引的双重功能。金融审判庭将以年度为单位,在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支持下,推出《广州金融案件审判白皮书》,打造金融审判的广州品牌。

17.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与行政机关、金融监管机构配合,支持广州市征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18.打造具有良好宣传价值的精品案件,采取庭审直播、媒体宣传等方式,定期开展金融纠纷案件的法律宣传,引导市民和企业提高法律意识。

19.定期与行政机关、金融监管机构开展沟通协调工作,从法院角度分析研判广州地区的金融风险和发展机会,切实承担起金融联席工作会议制度的司法支持功能。

 

第二部分 执行业务

一、工作目标

1.有效制裁被执行人逃避和抗拒金融债权执行行为,提高金融债权案件的执行到位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金融债权案件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实现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法律和生效裁判的权威。

二、具体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市金融执行案件统一管理机制

2.全市法院执行局成立促进广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执行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市中院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执行局副局长和执行局各庭庭长担任。基层法院参照中院做法成立各自相关领导小组。

3.市中院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对全市两级法院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专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督查、指导。

4.两级法院执行局应集中力量执行金融债权案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执行员专门办理金融债权案件。

5.两级法院执行局要建立金融债权执行案件台账,台账需包含案件基本情况、执行进度、执行措施、未结原因,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对该类案件进行动态化管理。

6.加强对金融债权案件执行进度的监督,各基层法院执行局要在每季度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定期向市法院执行局报送涉金融债权案件的执行情况。市中院执行局将定期对两级法院执行局办理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的情况进行通报。

7.全市两级法院要建立金融债权重大疑难执行案件领导包案制度。对于涉案标的较大、案情复杂、久执未结的案件由领导小组成员包案,加强对案件的协调和指导。

8.市中院将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年底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专项考核。

(二)创新方法,加大力度,提高金融债权案件的执行效果

9.根据金融执行案件的收案情况和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定期开展金融案件执行专项活动。

10.加大金融债权案件被执行财产的查控力度,扩大调查范围,与国土、工商、税务、银行、证券、房管、公安等掌握财产登记、身份信息部门加强联动,拓宽财产调查渠道,提高财产调查效率。在原有常规“四查”的基础上,根据金融债权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扩大财产查控范围。

11.充分发挥财产申报执行措施的作用。细化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内容,加强对财产报告情况的核实。对每件金融债权案件的被执行人发出“财产申报令”,对不报、瞒报的被执行人,一经查实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增加执行威慑力。

12.运用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促使金融债权的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并将高消费令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予以公布。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协助单位和联动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执行联动机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13.运用降低信用等级的措施,将金融债权案件被执行人企业负债信息向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降低其企业信用等级。

14.运用限制项目审批措施,将金融债权案件被执行人名单向其注册登记地、拟投资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由发改部门依法依规限制其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15.运用限制出境措施,对不履行义务有出境可能的金融案件被执行人采取边控措施,限制其出境。

16.运用审计措施加大对金融案件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力度,对有证据线索证明被执行人有不如实申报财产,隐瞒企业经营情况,抽逃资金和转移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的,根据金融执行案件申请人的申请,可采取审计措施查清被执行人经营财产状况,制裁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

17.对金融案件的执行进行繁简分流,探索推行小额金融案件快速执行机制。对执行标的小、财产线索明确的案件要通过快速查控、充分处置、运用和解等措施促使案件快速执结。

18.加快案件被执行人财产处置效率,加强与评拍部门的协调,加快财产变现处置,加快该类案件财产分配期限管理。对于该类案件执行款一般在一个月内分配到申请执行人。

(三)加强法院与金融机构的配合沟通,构建工作协助联动机制

19.法院执行局要与金融机构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就需要协作的工作提供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金融案件执行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20.法院执行局与金融机构相互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搭建信息互通平台,做到信息充分共享,建立“点对点”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信息查询系统与信息定期通报制度,从而提高法院金融执行案件的执行效率。

21.法院执行局要协助银行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法院要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将其提供给金融机构,将其纳入银行系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发挥社会信用体系作用促进执行工作。

22.法院执行局要主动选择一些金融债权典型案例,定期邀请金融机构进行互动交流,共同研究,通过案例所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同时协助金融机构加强金融风险评估、预警、防范、应对处置等内控制度建设。

23.市法院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执行工作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金融执行案件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金融执行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认真总结分析办理金融执行案件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适时出台加强金融债权保护的司法建议,促进我市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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