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指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 举证指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论证据的若干规定》,结合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中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证明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如有委托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还应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
三、提供证明承包人资质的证据;分包合同纠纷的,应提供分发包人有权分发包的证据。
四、提供建筑工程的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施工签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五、提供工程经合法审判的证据,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其他有关的报建、审批材料等。
六、提供有关实际出资数额、方式、时间等的证明材料。
七、提供有关工程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材料、竣工验收或者交付使用的证明等。
八、提供证明工程质量的证据。
九、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建筑物已预售或者已建成出售的,应提供收回资金数额、时间、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等证明材料。
十、能证明案件事实或当事人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举证事项请参阅本院的《举证须知》。

 

    网站管理  | 网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1042114号 @copyright2012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