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须知(总)

 

★举证须知(总)

 

为保护您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将有关举证事项告知如下:

一、 当事人应该提供下列证据:
1、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2、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3、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4、证明案件是否经其他法院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 
5、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6、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二、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当事人提供录音证据的,应同时提供录音的文字材料。
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由所有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8、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9、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10、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八、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九、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予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意见予以认定的,应当对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十、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采纳。
十一、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自裁定生效之日起继续计算,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后在余下的时间内完成举证。
十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十三、当事人应当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若无正理由不按期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十四、开庭审理案件时,各方人应当携带证据原件参加法庭审理;未带原件致对方当事人不予确认该证据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十五、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应当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并分类编号,列出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要证明的事实和内容,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十六、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应提供相应的担保。
十七、当事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情节给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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