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法刑建[2015]4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司法建议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穗天法刑建[2015]4

广州市新天地服装城:

本院近期审理了(2015)穗天法知刑初字第14号被告人刘士锋、刘乙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经本院审理查明:从201312月开始,被告人刘士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租赁的位于本市天河区广园东路“新天地”服装城B127档“东润服饰店”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服装,并以位于本市天河区广园东路1949522房作为仓库存放上述服装,雇佣被告人刘乙燕在上述档口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经司法审计鉴定,已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金额为人民币3291932元。2014919日,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刘士锋、刘乙燕,并缴获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服装4110件、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服装2755件,以及送货单、记帐本一批。经鉴定,上述6865件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经统计,货值为人民币171625元。被告人刘士锋、刘乙燕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我院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被告人刘士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三万元,被告人刘乙燕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涉案服装。

我院认为,两名被告人长期在你公司管理的市场内销售侵权假冒商品,反映你公司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严重不足,管理、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商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特建议:

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你公司应重新审视现有市场管理制度,单独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和措施,严格把握商户准入机制,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发现涉嫌侵权产品应及时制止、处理。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提升打击力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你公司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对于涉嫌侵权的商户及商品,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及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合力。

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加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直接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伪劣的侵权商品还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你公司作为大型服装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应充分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应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升企业、商户诚信守法意识,帮助消费者提高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抄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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