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法民建[2015]13号广州市房屋局天河区分局司法建议书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建 议 书

 

穗天法民建[201513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河区分局市场科:

近期,本院在审理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纠纷过程中,发现买家出于信任将定金等交易资金交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代为转交的情形时有发生,并由此引发一些因上述执业人员侵占交易资金而产生的纠纷,为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政府专用账户宣传力度,引导买卖双方尽量选择更为安全的资金交割方式。

2014111正式施行的《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当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上述规定中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类似于“支付宝”,与网签、房地产登记等系统联网,运用其划转交易资金,可受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银行监控,大大提高了交易资金的安全性。但由于《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仅一年有余,公众对房屋交易资金政府专用账户的知晓率及使用率仍不高。因此,建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房屋交易资金政府专用账户的宣传和推广力度,以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充分利用房屋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管力度。

由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房屋交易市场屡屡出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占用、骗取客户交易资金的情况,房产经纪行业的整体信誉度亟待提高。广州市已经初步建立了对房地产经纪行业实施信用评价的体系,建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利用上述体系,形成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促使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社会诚信度整体提高。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于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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