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须知

    公示催告须知


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可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因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公告期不少于60日。

二、公示催告的处理
  1、 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和申报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申请人不得申请判决确认票据无效及向付款人申请支付票据金额。
  2、 公示催告期间(即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可在公示催告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3、 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申请人不申请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 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当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 如法院作出判决,则确认票据无效;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则对票据的效力不作确认。
  附:申请判决格式:

 

申 请 书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我(或我公司、我厂)因 号支票(或汇票、本票)遗失(或灭失、被盗),于 年 月 日向你院申请公示催告。现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我(或我公司、我厂)申请判决确认上述票据无效。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申请最好在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后约70日提交;
  2、申请判决,须另行交公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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