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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告知
执行风险告知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执行实践中常见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时效的风险

    1、民事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一般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申请执行期间中止、中断的除外。

2、申请执行后,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并自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如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应及时申请恢复执行,否则会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就不再执行。

     二、执行不能的风险

    3、法人是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该法人的投资者、设立者在其注册资金已全部投入、不存在抽逃注册资金或法人财产等情况下,其对法人的债务是不承担责任的。如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在对该法人所有资产进行执行、清算后,申请执行人剩余的权益将无法得到实现,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也将被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本案。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或者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将无法实现。

5、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如不能提供,法院依职权也无法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的,申请执行将承担执行不能的后果。

6、人民法院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你申请这些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三、委托执行的风险

    7、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一审法院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所以即使申请执行人选择了申请一审法院执行,仍然有可能最终执行的法院是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

     四、其他风险

    8、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者本院查证的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其他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该财产可能无法执行或者延迟执行。

9、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能有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10、如案外人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物提出异议主张权利,经法院审查一时难以确定权属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提供实物担保,申请法院继续执行。对继续执行后依法确定执行标的物错误的,由申请执行人以担保的财产对因继续执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以上执行风险,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诉讼中调解及执行和解,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或执行风险,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我们虽然不能保证必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我们承诺依法办事,恪尽职守,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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